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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总务科长新宅装修,收取少额费用
发布时间:2020-04-21     发布人:纪检监察办公室
 

  某公立医院总务科科长张某家正准备装修新房,此时,在该医院改造新病房大楼的施工单位主动要求帮助家庭装修,且言明收取费用。张某没有拒绝。装修结束后,张某以远低于实际费用的价格给付。
点评:
  本案中,张某以象征性支付费用方式接受业务往来单位装修服务,涉嫌收受贿赂。实际上,这是一种交易型受贿违纪行为。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在党纪上历来有禁止性的规定。如《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规定“……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交易形式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本案中,张某以象征性支付费用方式接受业务往来单位装修服务就属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财物。根据情节轻重,张某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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