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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医院开展“小金库”、捐赠规范管理专项督查
发布时间:2012-02-28     发布人:
 

      自2009年卫生部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以来,儿科医院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全面复查、落实整改、全面复查、长效机制和全面总结等各环节工作,以积极的状态迎接卫生部的评估验收。在自查自纠活动开展之初,我院纪委制定了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定期督查制度,实行每半年全院各部门自查和个别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部门的“小金库”和捐赠资助的规范管理进行检查。在今年1月份全院自查的基础上, 2月24日,纪委书记张瑾同志带领纪检、财务、物流、审计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外科、神经科、内分泌科和检验科进行了现场督查,在督查中重申了卫生部部属医院“小金库”问题及表现形式,提请各部门主任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不得在部门内私设“小金库”;关于厂商赞助的捐赠物要严格按照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理和统一调配。在各科主任的积极配合下,督查工作中未发现部门有“小金库”现象,对接受捐赠物的流程清晰,管理规范,并在现场答疑解惑、现场办公,督查工作圆满完成。

附1: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小金库”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科室奖金、劳务费等进行二次分配,未全部发放,部分资金滞留科室。

二、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
1、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取得实物补偿或有价证券,应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形成“小金库”。
2、将应确定的相关收入在下属或关联单位挂账,形成“小金库”。
3、通过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费用等方式获得回报,形成 “小金库”。
4、其他单位赞助医院举办会议、培训等,且赞助单位未将款项拨付医院,而是直接支付给宾馆酒店用来结算会议费、培训费,形成“小金库”。

三、捐赠、盘盈资产未入账。个别医院对接受厂家“投放”、“试用”的仪器设备未签定捐赠协议,未纳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形成“小金库”。

四、开具或使用发票不当,形成 “小金库”。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形成“小金库”。


 
附2: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 [2007]117号)以及《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 1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一、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照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要求和流程
      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并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使用。
1、医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使用。
2、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各职能科室除按原规定办理外,还必须按社会捐赠规定的流程办理,由相关科室将填写好的《捐赠意向书》(由捐赠方填写)、《项目审批表》(由相关科室填写),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的初步意见,并报医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捐赠资助人应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务部。任何科室和部门不得在帐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
5、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医院财务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6、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1、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2、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3、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
4、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医院要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6、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
7、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8、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9、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10、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各职能部门的分工
1. 社会发展部负责接受捐赠项目;
2. 财务部负责项目的分类管理;
3. 党委办公室(纪委)负责对捐赠钱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落实项目审计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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