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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参加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2     发布人:
 
一、目的
    根据《关于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7〕173号)文件的精神,对本单位新参加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作如下规定。
二、标准
    1、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进本单位参加工作后均实行见习期一年,期间享受见习期工资及相应待遇(按规定不实行见习期的研究生,实行初期工资待遇3个月)。见习期满后,按本人表现和所确定的岗位兑现相应的工资。
    2、见习期间,病、事假累计满1个月以上的人员,应相应延长见习期,补满见习时间。
    3、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执行,解除聘用合同。
    4、见习期间表现较差,或见习期满后未取得执(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适当延长见习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长见习期间享受见习期工资等相关待遇。在延长见习期间内取得执(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发证的下一个月起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
    5、延长见习期间表现仍较差,或延长见习期满后仍未取得执(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执行,解除聘用合同。
    6、凡见习期人中见习期满,本人写工作总结,所在科室要做出书面鉴定,鉴定表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听取医务部、护理部意见后上报院务会议。如鉴定不合格者通知离院。
    7、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流程

1、首次聘任二年,试用期一般为二个月,如需延长不应超过六个月,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首次聘任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
2、考核结果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上报院务会议通知;
3、护士由护理部组织统一考核,考核表格和结果汇总后交人力资源部;
4、材料进入个人档案。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职工转正定职表

科 室: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学 历

 

拟定职称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时间

 

毕业学校

 

修业年限

 

政治思想表现

是否积极参加医院、部门、支部组织的活动,参加社会活动:

工作内容

岗位工作内容:

考勤情况

是否病假、事假情况,是否有迟到、早退等情况,乐意接纳额外的任务和必要的加班:

轮转情况

岗位轮转学习情况:

参加培训

参加医院内、外学习情况:

掌握技能

具备必要的业务工作知识、技能和方法,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

工作品质

能服从科主任指示,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效率

准时完成工作任务,根据需要主动调整和加快速度:

团队合作

与同事和协作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参与和支持团队工作,推荐团队目标的达成:

认识体会

对完成岗位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今后工作打算

 

科室考核意见

 

 

 

科主任签名:                        

医院领导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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