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办公自动化
图书馆
 
  规章制度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16     发布人:
 

(儿科医院第七届职代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科室应根据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含科室效益)。
第三条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一)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二) 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假的职工,保健假按21个工作日计算,同时可享受年休假(先享受年休假、后享受保健假)。
(三)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 年休假应在当年度休完,不得跨年累积。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年休假规定:
(一)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延长产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
(二)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延长产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
(三)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延长产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
(四) 国家公派出国(境)、单位自费公派出国(境)、成人继续教育(含培训教育)以及在职研究生脱产期间,根据出国或脱产时间长短按比例扣除休假天数;
(五) 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按实际疗休养天数扣除年休假。
第五条 科室或部门负责人须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每年年初制订职工休假计划,在保证医疗工作正常运行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科室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本人签字拒休的,经工会认可,视作职工放弃年休假。
科室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科室提交书面报告,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意,经工会认可,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人事科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工会和人事科督促科室执行休假计划。
第七条 人事科于每年12月清算职工当年有效的年休假天数,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次年1月发放职工次年的年休假给各科室主任,各科室主任根据科室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第八条 本条例之前发放的休假,人事科于2008年2月29日前作一次性清理:
(一)未休的假期(发放日期是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休假单)以20元/天结算;
(二)发放日期是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休假单,根据原休假规定是属于2007年12月前的以20元/天结算;根据本规定属于2008年度的年休假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
根据本条例,应当发放的2008年度年休假不足部分,由人事科补发。
第九条本条例经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医院原休假规定、原公派出国进修学习后的休假规定同时废止,探亲假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由工会和人事科负责解释,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落实执行。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二OO八年一月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399号    邮编:201102    总机:64931990    咨询热线: 64931923
COPYRIGHT 2006 ch.shmu.edu.cn ALLRIGHTS BY RESERVED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