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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医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2-22     发布人:
 
 

根据复旦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精神,为了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确保儿科医院党风廉政有序、有效开展,现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以法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好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医教研和医院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医院中心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积极推进医院的两个文明建设。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分别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党委班子和下属党政组织正职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分别对分管部门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党委、行政议事日程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定期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定期听取纪委、监察工作汇报。结合医院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具体目标落实,解决党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的教育。每年召开一次专题党风廉政建设全院党员、干部大会,传达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精神。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对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予任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集体讨论中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

第五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①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②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③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定期集中学习,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④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对接到举报的分管部门违规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或协助党委、纪委调查处理。

    第六条    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委、行政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医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组织协调,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在党委领导下,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协助党委制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协助党委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党员大会;

    负责受理信访举报和违纪违法案件,对大案要案组织力量严肃查处;

    结合医院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提出建议。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就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医院党政领导参谋。

    第七条    机关职能部门及工、青、妇组织和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党风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负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委或纪委监察室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党委负责领导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合民主评议、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考核等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院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视情况进行处理。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 导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免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另外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结合我院实际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干部考核定为不称职调离岗位等处理。在采取上述处理的同时,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严重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若本规定与复儿党字(20014号文件有违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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