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推动医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一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通报有关重要信息,提出落实意见; 2、审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3、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及阶段安排; 4、医院改革的重大事项,医院规章的审定、修改、废止; 5、医院主要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包括党政、专业、学术、咨询等); 6、人事改革、工资晋级、奖金分配方案、职称评审、重要荣誉和奖励、住房货币补贴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财务预算、基本建设、重要修缮、医疗设备购置、产业发展和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医院对外的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等; 9、医疗、教育、科研、外事、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0、决定有关维护医院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11、决定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范围 1、聘任医院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委员会组成人员; 2、聘任行政管理、业务科室负责人,技术骨干的选用; 3、重要人事调配、人才引进等重要事项的审核; 4、选派国内外进修学习、出国人员的审批以及副处级以上干部非学术性出访的确定; 5、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6、审核各级先进人选的推荐名单; 7、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安排。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1、“211工程”、“985工程”等国家重大专项计划的方案申报和资金安排; 2、医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建设改造项目及资金安排;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医、合作交流等); 4、医院开发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大经营范围的变更,医院无形资产的使用授权等; 5、决定接受有指定用途或有附加条件的大额捐赠资金和大型物件、医疗仪器设备等; 6、接受社会重要捐赠项目和资金、物品等; 7、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出10万元以上为大额资金范围; 2、未列入医院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支出资金; 3、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院务会议(院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 第六条 凡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先各分管领导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料,必要时做好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做好协商工作,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出实施方案提请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具体内容,对涉及改革中的敏感问题或影响面比较广的突出问题等,必须先酝酿,不得临时动议。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党委、纪委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必要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后,或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相关情况,然后经过充分讨论后决策。 第八条 院领导班子内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因情况不清楚感到决策把握不大,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待时机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第九条 已经院务会议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党政班子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院长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一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齐心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更不得任意将会上讨论的内容或尚未决定的事项向外泄密。在院务会议尚未作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应由院务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院务会议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院办、党办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予以跟踪,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根据需要和涉密情况,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法。 第十七条 医院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经院务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向医院党委报告,必要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将追究个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2、有意向医院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院务会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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