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原则。党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除党和国家秘密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外,都应向党员公开;依法依纪,统筹兼顾,与院务公开、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有序推进;积极稳妥,制度保障,公开时效需常规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 党委、党支部要按照党务公开目录,规定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限,落实责任人,及时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有关党内事务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作出说明。
第四条 党委、党支部如有在目录外需要公开内容,要书面报告,经党委会(支委会)同意批准,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才能进行公开。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目录如需变更、撤消或终止,应事先在党内征求意见,将需变更、撤消或终止的目录形成报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执行。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主要为:党内会议、党内文件、党内通报、党委(支部)专栏、OA系统等。社会公开的主要形式:党务公开栏、多媒体电子屏、医院报刊、电视、报纸等。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分为常规性和时效性。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时效性又分阶段性和临时性二种,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或完成以后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管理程序。总体上按照制定目录、提交申请、审核、实施公开、处理反馈、归档管理的程序。
儿科医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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