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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18     发布人:基建办公室
 
1、根据国家及建设部、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认真做好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2、筹建办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3、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筹建办,由筹建办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和医院档案室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院内自筹和临小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筹建办向医院档案室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6、工程项目的移交指筹建办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医院和相关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医院主管副院长主持,筹建办、总务部门、保卫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细致认真,实事求是,并在院纪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应注明每个项目验收移交的责任人,经筹建办、总务部门及使用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验收移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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