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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设立苛刻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发布时间:2019-02-14     发布人:纪检监察办公室
 
  某医院对小型修缮工程进行招标前,内部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院做过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了从这些公司中产生中标单位,在招标公告中设定投标单位必须曾在本单位有过业绩这条要求。最终,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点评:
  本案中,该医院对“投标单位必须曾在本单位有过业绩”的特定要求,实际上是对非内定施工单位刻意设置的一条障碍条件,以此保证参与投标活动的范围限制在自己中意的几家单位。这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有关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显失公平。该医院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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