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立医院在招标采购物资时,职能科室科长李某为了让自己亲戚的公司中标,伙同其亲戚串通另外几家公司,要求这些公司故意抬高价格。这些公司一起被医院邀请参加投标,结果其亲戚的公司以“最低价”(高于市场价格)顺利中标。
点评:
本案中,李某作为职能科室的负责人,担负着为医院招标采购物资的特定职责,本该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保证医院的招标采购目标顺利实现,他却为给其亲戚谋取利益,不惜串通投标人抬高中标价格,损害了医院利益。这种无视自己角色和责任、漠视国家利益、滥用手中权力为己服务的心态,将对本职工作和医院利益构成严重危害。其行为不但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李某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法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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