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管理 1.根据沪卫人事〔2010〕96号,《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培训医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统一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 2.根据沪卫科教〔2010〕005号文件精神规定,“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培训对象的执业注册地点与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所在地相一致,人事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计算工龄。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按照双向选择,市场配置的原则自主择业。 3. 培训医师如为外省市户籍的,医院按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申请办理上海户籍或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培训医师获得户籍的,户籍挂靠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培训待遇 1.培训医师工资待遇参照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和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一年,通过执业医师考试的按期转正,不再另设试用期。 2. 培训医院按照考核标准,结合培训对象当月实际工作表现和培训考核的情况发放基本奖金等。 3.医院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缴纳手续。 4.培训医师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规定的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5. 培训医师享有法定的休假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期间待遇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假期制度 1. 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培训医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 2. 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 3. 请假者应及时把假单交部门的考勤人员,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的考勤,发给每人应享受的待遇(病事假者扣发工资、卫生津贴、饭贴、车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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