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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医院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2     发布人:
 

    根据国务院《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医院医教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院职工的奖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院职工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树立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
二、凡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和医院有显著贡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由任命或聘任其新职务的单位给予;通令嘉奖,须报上级政府部门。
    对于职工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院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四、职工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或有受贿情况的;
    (八)浪费国家资材,损害公共财物的;
    (九)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腐化堕落,造成极坏影响的;
    (十二)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无计划生育者处罚(见<<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和医院纪律的。
五、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六、各级有关部门对于违反纪律的职工,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违反纪律者,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和医院纪律,造成国家和医院利益的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者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七、凡违反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凡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本单位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
八、对于违反纪律,应该给予纪律处分者,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超过两年。
九、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所有人员的处分均应该报校组织人事处核后转呈校长审批。 
    (一)凡上级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凡上级发现纪律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时候,应该加以改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消。
十、凡给予处分之前,应对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且经过院务会讨论,做出书面结论,必要时提交职代会主席团讨论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纪律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对犯了严重的错误,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上级单位或 者本单位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十一、凡本人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 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有关单位对于受处分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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