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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2     发布人:
 

    为推进医院医、教、研和管理工作的发展,医院鼓励员工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规定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在儿科医院工作满三年或完成住院医师三年规范化培养获得合格证书者,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专业思想稳定、年度考核合格。
    2、报考者应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原则,并必须取得本岗位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科室推荐同意。
    3、报考专业应与本人现所从事的专业对口,报考外院在职(定向)研究生或在职申请学位者,仅限于本院无硕士或博士生导师及急需培养人才的专业,但需经科室和院部协商同意。
    4、凡医师、药师、技师须取得上海市规范化培养第一阶段的合格证书;医师系列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限于报考科研型。
    5、护理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需完成三年各科室的轮转计划,考核成绩优良。其它非临床专业的在职人员,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报考,需经科室和医院讨论同意,方能申报。
二、学习费用自理。
三、审批程序
    1、凡报考下一年度研究生的员工应在上一年度事先向所在科室递交申请,并填写《儿科医院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审批表》,未经部门及单位审核上报录取者,不得作为在职研究生培养。
    2、报考者所在科室主任和支部书记应根据科室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情况,对是否同意报考提出明确意见,(包括申请人脱产期间的科室工作安排,应确保不会因为申请人的学习而影响科室正常工作,不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并对申请人的医德医风情况、工作情况作综合评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呈报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对报考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与儿科学系和科教部等相关部门协调后提出综合审核意见,递交医院院务会议讨论审批。医院将根据各专业发展的现状,医、教、研和管理的需要及人才梯队建设等情况,对各科室推荐人才进行择优选送。
    4、录取为研究生者必须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才能办理报到等有关手续。研究生毕业必须为医院服务不少于5年。
本规定从签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本院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的若干规定》(复儿人(20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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