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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以权谋私 建筑经理借机敛财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原经理王某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发布时间:2018-10-19     发布人:纪检临检办公室
 
【案情介绍】
  王某,男,196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市朝华建筑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朝华公司”)原经理。
  20世纪80年代,王某从担任朝阳区某乡养鸡场司机开始,经过多年的打拼,一步步迈上了自己事业的高峰。2001年,王某受某乡党委的委派,担任乡属企业朝华公司和北京市达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达洋公司”)总经理职务,代表某乡政府负责这两个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同时还兼任该乡农业服务部主任。
  作为乡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某乡的许多公共设施、房地产项目都由朝华公司与达洋公司负责开发统筹及招标协调,而身为两家公司老总的王某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权力逐渐成为许多人眼中可进行金钱置换的筹码。
  2009年,曾任某建筑集团工程师的李某通过好朋友郭某了解到朝阳区某乡有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降水护坡工程项目正准备启动,而这个工程的发包方正是朝华公司。为承揽这个工程,李某通过郭某等人联系到朝华公司,经过几轮谈判后,王某决定将降水护坡工程交给李某做。后李某跟朝华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标的额约为400多万元。
  2010年年初,李某得知王某准备跟郭某的父亲等一起去美国,李某立即意识到这是个“送钱”的好时机。他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取出10万元现金,送到郭某父亲手中,并对郭某父亲说:“想感谢王总之前把降水护坡工程给我做了,帮忙把这些钱换成1万美金送给王总,剩下的您留着吧。”郭某父亲答应了。王某与郭某父亲到北京机场时,郭某父亲拿出装有1万美金的纸袋交给王某,并对他说这是李某给的,为了感谢他把降水护坡工程李某做,王某推辞了一下后,还是将1万美金收下了。
  王某掌握着公司工程项目发包的最终决定权,大权在握的他利用这一优势多次受贿。王某在担任两家公司经理期间,还曾自行决定将某市场水电工程和某缆沟项目工程分别交由孙某和赵某承揽,并分别收受两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和20万元。
  2009年5月的一天,王某接到一位老朋友打来的电话。这个人是邢某,两人早就相识,当时王某还是司机,而邢某是饲料厂车间主任,二十多年来两人一直保持联系。邢某这次给王某打电话是想从王某那里借10万元来扩建自己正在出租的库房,考虑到多年的交情,王某未犹豫就答应了。于是王某通知公司财务人员徐某从单位“小金库”里取出10万元现金交给了邢某。一个星期后,王某把10万元交给了会计徐某,说是邢某还的借款,徐某把钱收好后,如实在公司的流水账上记录了邢某的借款、还款情况。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明,王某家庭所有财产,包括王某购买的房产和车辆累计支出竞高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王某辩称这些收入都是自己和妻子的合法收入。后经依法查证,除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收入和受贿所得外,王某仍对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3年,经依法审理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判: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律解读】
  何为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不能说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证,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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