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保证医院医、教、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能有足够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满足病人医疗服务需求,医院实行假期管理制度,同一时间职工请假、离岗人数以不影响科室工作为前提,并切实履行下列手续。
二、定义 本制度,凡本院在职员工的请假均适用本制度。超出规定假期的工资及相关报酬按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标准 1、 带薪年休假 为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经儿科医院第七届职代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⑴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⑵按国家规定享受放射假的职工,同时可享受年休假(先享受年休假、后享受保健假)。 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亦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⑷年休假应在当年度休完,不得跨年累积。 ⑸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规定: 1) 职工请事假年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延长产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延长产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延长产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⑹ 国家公派出国(境)、单位自费公派出国(境)、成人继续教育(含培训教育)以及在职研究生脱产期间,根据出国或脱产时间长短按比例扣除休假天数; 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按实际疗休养天数扣除年休假。 ⑺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不享受年休假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⑻国家公派出国(境)、单位自费公派出国(境)、成人继续教育(含培训教育)以及在职研究生脱产期间,根据出国或脱产时间长短按比例扣除休假天数。 ⑼人力资源部于每年12月清算职工当年有效的年休假天数,及办理支付职工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于次年1月发放职工次年的年休假给各科室主任签收,休假卡遗失不补。 ⑽在保证医院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各科室应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年休假在1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2)科室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如职工本人签字拒休的,经工会认可,视作职工放弃休年休假。 3)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的意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须在每年的6月和10月两次有科室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院务会议批准后可转到下一年度正月(农历)补休假完毕。(报告表单)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⑾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⑿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是20天的。 ⒀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按实际疗休养天数扣除年休假。 ⒁ 各科室、各部门要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同时专人负责管理休假卡,严格考勤制度,加强年休假管理。因科室或部门原因不予安排年休假的,由科室支付给个人300%工资,从科室奖金中开支。 ⒂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工会和人力资源部督促各科室执行职工年休假计划。 ⒃ 本办法解释权在院人力资源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儿科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作废。 2、 探亲假 ⑴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因父母、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相聚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 ⑵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⑶除上述与亲人团聚的假期外,按路程远近和交通情况予路程假。 ⑷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⑸一年中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探亲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假;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⑹取工在规定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扣发相应津贴。 ⑺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予报销。 ⑻职工请探亲假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妥请假单,经科主任签字后来人力资源部审批。 ⑼探亲假应在本年度内使用,跨年度作废。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方可跨年度使用。 3、 婚假 ⑴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者,按规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者,享受婚假10天。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婚假在开出结婚证后一年内使用完毕。 ⑵职工请婚假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妥请假单,携带结婚证书,经科主任签字后来人力资源部审批。(请假表单) ⑶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⑷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⑸在婚假期工资照发,扣发津贴。 4、 丧假 ⑴凡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须本人料理丧事或参加丧仪的,给丧假3天。 ⑵ 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2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丧假1天(根据职工登记表上面的记录)。 ⑶职工请丧假,本人提出申请,填妥请假单,经科主任签字后来人力资源部审批。 ⑷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在婚假期工资照发。
5、 其他假期 ⑴回族、维吾尔族,享受“开斋节”假一天。 ⑵ 放射假 1)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放射工作人员10~20天(包括公休日)的放射保健假。 2)放射假由科室负责人统筹安排,年内休完。 6、 产、哺乳假期 ⑴产假及产前、哺乳假 1)产假: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自生产或流产后及时到医院感染办公室转办手续,并在90天内向区社保局申领生育保险金。医院按规定停发工资。 ①怀孕三个月流产的,假期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假期45天; ②初产妇生育单胎顺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 ③晚育(24周岁以上),顺产假120天(产前假15天,产后假105天);难产或双胞胎另加假期15天,共135天(产前假15天,产后120天); ⑤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初育,男方给予假期3天,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⑥ 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可生育第二胎孩子的女职工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违反条例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⑦ 妊娠满七个月以上,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⑧ 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2)哺乳假 ① 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班照顾授乳一小时。 ②对领取独生子女证上班路远,确有实际困难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科室同意签字后报院部批准可请哺乳假(作事假处理)6个月;如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假的,经批准再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假期。请假期间,发本人工资的80%。
7、节育假 (1)已婚夫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检查所需的时间,均作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 (2)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2天,如同时诊刮,别加休息3天; (3)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各随访一次,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壹天; (4)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民2天; (5)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1个月; (6)人工流产休息14天,如需继续休息按病假处理。一次人流后因不落实稳定性措施,三年内再人流者,按病假处理(不包括放环,结扎失败的人工流产以及人流同时结扎手术者),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40天; (7)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8)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生一孩后结扎加30天; (9)并发症病人的假期,按病假处理; (10)非法怀孕,未婚先孕进行流产手术的,其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扣发工资,医疗费自理。 8、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9、事假 ⑴ 职工有特殊情况,已无其他假期,必须请假者,可临时请事假。请假手续按请假制度规定办理。 ⑵ 试用期人员请事假,试用期作相应延长。 ⑶ 事假期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扣发工资。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10、病假 ⑴ 职工因病,可请病假休息,但必须提交由医院认可的病休证明;住院治疗的须提交出院小结及病休证明。 ⑵ 休病假,应先交假条及病休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原则上补交假条不予认可,无休病(伤)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⑶ 院内医师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人情假条。否则,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⑷ 职工以休病假名义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经查实此期间视为旷工并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⑸ 凡休病假者,其休假期不论长短均由所在科室管理。 所在科室要予以关心,定期进行家访探望以示组织关怀。
四、相关文件 1、《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4.《上海市实施〈妇保法〉办法》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公民享受各类假期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