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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20     发布人:人力资源部
 

一、目的
为了保证医院医、教、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员工的请假管理,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保证有充足的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我院所有职工,凡因病、事、产、探亲、婚丧、年休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者,均应认真执行规定,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或、续假、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标准
1、 请假手续
⑴所有职工请假,均应事先申请,明确提出请假理由和请假期限。经部门(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⑵事假、产假、产后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需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或OA上(下载)表格,填写后,交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到院人力资源部审批。
⑶ 职工病假应持有本市二级医院以上的疾病证明病假单,必须当天经科室主任签字核准的原始病假单提交医院院感办批转,出具本院病假单,并登记于员工考勤卡后(原始病假单保存在院感办,至少二年),本院病假单经科室负责考勤人员统一登记备案(本院病假单保存在部门,月报时作为附件上报人力资源部)。急诊病假单不超过48小时提交,但当天必须口头报告科室主任给予准假。职工病假用休假冲销,应在一周内经本部门主任批准后持休假卡到院感办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予承认。
⑷ 职工休假必须填写休假卡,交部门(科室)负责签字同意。
⑸ 外出会诊需经医务部审批;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学、讲课须凭有关通知,科主任外出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其他人员外出由科主任审批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正式成行前必须按实际外出时间另行办妥请假手续。
⑹ 因公出国需按《儿科医院出国(境)管理规定》报批,因私出国需按《儿科医院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报批,正式成行前按实际外出时间报部门(科室)负责人备案,部门负责人外出须OA报院办(人力资源部)备案。
⑺ 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外出需填写《儿科医院部门负责人外出请假单》,并且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按第2条所列审批权限书面报上级主管审批,经上级主管批准同意后方可离院。
⑻ 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指定部门(科室)的临时负责人全权代理该部门(科室)的工作。
⑼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2天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⑽ 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长休病假者 ,亦应按时提交病休诊断书等资料。

2、审批权限
⑴ 普通职工请假,需报科室正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同意。⑵ 临床医技科室副主任(不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需报科室正主任及医疗副院长审批同意。审批同意后通过OA报院办(人力资源部)备案。
⑶ 临床医技科室正主任和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需报医疗副院长和正院长审批同意。审批同意后通过OA报院(人力资源部)办备案。
⑷ 管理部门一般干部请假,需报正主任或支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同意。
⑸ 管理部门副主任(不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需报正主任和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和院长(书记)审批同意,审批同意后通过OA报院办(人力资源部)备案。
⑹ 管理部门正主任和支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需报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和院长(书记)审批,审批同意后通过OA报院办备案。

3、外出时间与人员限制
⑴ 职工外出开会、讲学等(境内),正高级职称者,每年不超过三十天。副高级职称者,每年不超过二十天。中级职称者,每年不超过十天。其他人员,每年不超过七天。
⑵ 病假、事假达三十天者,上述时间减半,在国内外享有威望的老教授,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由卫生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邀请有关专家评审会的时间不在此列)。
⑶ 因公短期出国(境)(逗留时间在4天以内),每年累计不超过50天。
⑷ 科主任(含副主任)外出参加会议及学术活动,除办妥必要的审批手续外,还须在临行前通过OA系统向院办(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同一科室的主任(副主任)不得同时外出,必须且至少有一名科主任或科副主任在院主持工作。
⑸ 行政职能处室副科级以上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学术活动,除办妥必要的审批手续外,还须在临行前向院办(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同一部门正主任不得同时外出,必须且至少有一名部门负责人在院主持工作。

4、销假管理
⑴ 所有假期结束,职工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规定逐级办理销假手续。
⑵ 休假或因公出差离岗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回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者,按旷工处理。

5、其他
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⑵ 本办法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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