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及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一、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对象
对象是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管理机构及任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在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科教科、儿科学系为主要职能部门,建立院、科二级管理网络。
(一) 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落实继续医学教育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2.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规划、审核与申报。
3. 对职工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供医院有关部门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时参考。
(二) 继续教育行政职能部门职责
1.执行继续教育计划,严格管理,保证教育质量。
2.负责申报及协助科室和部门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做好执行情况汇报及备案
3.审批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市级继续教育活动。
4.管理好继续教育经费,开展必要的奖惩活动。
5.认可及登记全院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
6.组织开展本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科室职责
1. 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2. 科主任要积极申报争取国家级项目或市级项目,积极举办医院级继续教育项目。
3. 科主任要积极组织本科室继续教育活动,如临床病理讨论,多科室案例讨论,大查房,系列讲座等。
4. 科主任要设定科教联络员1名,具体负责本部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登记。
5. 科教联络员要认真、负责、准确、科学、合理地做好本科室学分登记工作,按时收交学分。保管科内每位继教对象的学分档案(5年)。
四、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以连续五年为一阶段。每年必须取得30学分,其中I类学分10学分,II类学分20学分;五年内累计达学分150学分,其中I类学分50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五、继续医学教育的具体对象
1.本院医、护、技、药、研究系列的卫技专业人员。
2.中级职称及以上卫技专业人员包括副高级、正高级,年龄男性60周岁以下者,女性55周岁以下者,必须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获取及计分细则
1.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获取:参加国家级、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的授课及听课。
2.I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获得: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获成果奖,参加院、科室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等。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计算方法见有关栏目(附表)。
七、继续医学教育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本着合理使用和节约的原则,由院方、所在科室、本人各承担三分之一份。一般情况下,应就近参加或参加本院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八、学习与奖惩
所有继续教育对象所取得的学分将作为每年年终考核的依据;作为评聘职务、晋升职称的必备考核条件之一。晋升评审时(包括提前数月时间评审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满者不能参加评审,没有完成的将相应延长晋升时间,人事部门对已获得的学分进行审核备案。
医院鼓励支持职工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和培训。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二○○九年十月修订